谁动了我的商标?
引子:
交易安全,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资产安全则是交易安全中的重中之重,没有资产安全,交易安全就如空中楼阁,水月镜花,无从谈起。正是应保护资产安全的
要求,各项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才不断出台,使得资产的保护日益完善。但是相对于有形的资产来说,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无体的特点使得它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就拿
商标来说,由于其申请及申请后续的时间跨度长,手续繁琐,所需知识比较专业,所以如果您是第一次注册商标或没有相关经验的话应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做,绝不
算多的代理费可以为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委托其他人的话,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代理协议,否则非常容易发生权属不明,甚至自己
的商标竟然登记注册在他人名下的情况。此时再去回想并追究“谁动了我的商标”,就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下面列举我司代理过的一起典型案例以具体说明。
案情简介:
北京盖力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盖力士公司)于2003年7月31日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易占文。在公司筹备成立期间,易占文委托北京先锋线广告有限公司设计了“迈拓
仕MOTECH”商标(双方约定盖力士公司为该商标的著作权人),随后又委托李某(盖力士科公司员工)负责该商标的注册工作。
但是李某却在公司成立后,于2003年8月7日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提出了“迈拓仕MOTECH”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其编造的理由是商标局要求必须以具体经办
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不仅如此,李某还于2005年3月10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了“迈拓仕”商标的申请注册,企图将“迈拓仕”品牌完全
据为己有。
盖力士公司察觉李某窃取“迈拓仕MOTECH”商标的行为后于2006年11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争议申请并提交了大量翔实有力的证据请求撤销该商标。商评委于2007年10月
24日作出了撤销李某抢注的“迈拓仕MOTECH”商标的裁定。李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的判决认定:
“李某未经盖力士公司授权,擅自将争议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了盖力士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注册是正确的,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定期间内李某未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抢注的“迈拓仕MOTECH”已被撤销。
而对于李某于2005年3月10日申请注册的“迈拓仕”商标,以易占文先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迈拓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委托中理通对其提出异议,现在异议申请及理由已经提交
到了商标局,等待商标局的裁定。
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四条第1款、第2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业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业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案情分析:
虽然本案从整体上来看是由李某企图将“迈拓仕”这一商标据为己有引发的,但是实际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一是李某以盖力士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将“迈拓仕MOTECH”抢注在了
自己的名下;二是李某于2005年3月10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了“迈拓仕”商标。
第一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李某代理人身份的确定。在此盖力士公司所做颇有欠妥之处,因为其并没有与李某签订任何的书面代理协议,也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便让李某负责“迈
拓仕MOTECH”商标的申请注册。其后又由于自己相关知识的欠缺,轻信了李某“商标局要求必须以具体经办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谎言。但是好在盖力士公司出具了大量的证
明“迈拓仕MOTECH”商标系其委托专业的设计公司设计、李某为盖力士公司的员工、李某负责公司的商标相关工作、“迈拓仕MOTECH”自申请注册至今一直由盖力士公司使用等事
实的证据,使得李某代理盖力士公司注册“迈拓仕MOTECH”商标的事实最终得以证明。这样根据上文所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商评委撤销李某抢注的“迈拓
仕MOTECH”商标的裁定没有任何悬念,完全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规定。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的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的判决生效后,“迈拓仕MOTECH”便已经被依法撤销。
表面看似独立的两个案件,实质上二者是紧密关联的。李某于2005年3月10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了“迈拓仕”商标的行为却是与其抢注“迈拓仕MOTECH”商标的行为一脉相承的
,目的都是将“迈拓仕”商标完全登记注册在自己的名下。幸运的是,这次易占文先生在该商标的公告期内发现并及时委托中理通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现在异议申请理由书都已
经提交到了商标局,正在等待裁定。鉴于李某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事实已经被法院认定,无疑此次异议案件的获胜几率非常大。
温馨提示: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供新老客户在处理商标事务时参考。
1、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并没有“必须以具体经办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
2、如果要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办理商标事务,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代理协议,(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每一商标代理阶段都会提供相应的委托书供客
户签章)。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做行为的收益与后果全部归于被代理人。
4、要密切注意自己商标的相关信息,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侵犯自己商标权利的商标被初审公告,就要准备提出异议(要在公告后三十
天内提出异议,注意时间)。
5、如果侵犯自己商标权利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就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其提出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时间一般都是在系争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之内。此类
案件最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据)。
目前,我国商标申请量增长迅猛,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要想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商标,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缺一不可,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
色。理仁全体员工愿以专业的知识和优质的服务,成为广大客户忠实的朋友,为您的自主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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