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痛失商标,何解?
厦港卤鸭是厦门著名的品牌,不少人都吃过。可是有顾客发现厦门居然有两个企业都使用“厦岗卤鸭”这一品牌,造成很多误解。最近,两家厦门企业为了争夺“厦港”商标专用权,官司一直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后,纠纷暂且告一段落。从目前的裁决来看,中华老字号所拥有商标被他人注册,这意味着纠纷还没有得到良好地解决。本文意在通过对该案的详情介绍,使读者获得相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曾玉云女士的祖父开始在厦门市经营卤味店。到六七十年代曾母继承祖业在厦门港的大学路49号经营卤味店,挂牌“厦港卤鸭店”,开始实际使用“厦港”商标。曾女士在1980年前后还在厦门市第二针织厂上班的时候就一直与母亲一直经营。1984年,曾玉云下岗后,开始专门从事“厦门卤鸭店”的经营。后来曾女士设立了两家“厦港卤鸭店”,业务向整个厦门市区发信站,原来的卤鸭店也发展成了如今的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荣辉公司拥有连锁店和专柜十多家,员工百名。经过曾玉云及家人的不懈努力,“厦港”成为厦门知名品牌,得到了《厦门商报》等媒体的报道和赞誉。荣辉公司的“厦港”卤鸭还分别于1999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2002年荣获“中国名菜”的殊荣。1999年4月27日出版的《厦门商报》登载的《曾玉云和她的“厦港卤鸭”》,对曾玉云“失业不失志”做了详细报道,对其创业经过、“厦港卤鸭”的由来、知名度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还透露了荣辉公司即将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当荣辉公司于1999年6月正式提出“厦港”商标的申请,却发现已有公司于1999年5月5日抢注了该商标。这家公司就是当时的厦门市思明区真真香卤味店。
在真真公司的“厦港”商标公告后,荣辉公司立即提出了异议,并在复审之后把官司打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复审和诉讼程序中,荣辉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主要包括经公证的厦门总商会出具的关于福建省厦门市《厦港》卤鸭商标注册问题的意见,经公证的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工会出具的关于曾玉云同志使用“厦港卤鸭”店名情况的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经公证的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现金领取卡、有关报章对曾玉云女士和荣辉公司的相关报道。其中,厦门总商会出具的证明非常有证明力。真真公司在厦门总商会出具证明材料之后,对厦门总商会提出名誉侵权之诉,并最终以调解告终。这一事实最终起到了削弱厦门总商会证明材料证明力的效果。
商评委在审理相关材料之后,最终认定荣辉公司和真真公司对“厦港”商标的使用“均至迟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使用‘厦港’商标”。这一认定否决了真真公司提供《现金领取卡》(汇件号码:50070)以证明其前身(思明区厦港真香卤味店)早在1990年即以“厦港”为字号的客观证明力。同时也否定了荣辉公司出具的形成时间较早的含有“厦港”字样的三份收据。同时认定权威部门厦门总商会出具的说明意见仅能说明荣辉公司也是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使用“厦港”商标,最终认为真真公司并未构成抢注荣辉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厦港”商标。
荣辉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荣辉公司除了提供在评审阶段已经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外,主要提供了一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相应补强证据。该案为荣辉公司起诉真真公司不正当竞争所做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荣辉公司和真真公司达成协议。真真公司不再单独使用“厦港”或“厦港卤鸭”。原先已使用的这类招牌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全部更换。真真公司同时补偿荣辉公司一万元整。
一审法院仍然以商评委采信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以及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定真真公司在1983年就经营“厦港卤鸭”,荣辉公司提供的厦门总商会出具的曾玉云早在1972年就开始持续使用“厦港卤鸭”的证明仅为孤证。最终认定商评委裁定正确,真真公司注册“厦港”商标合乎法律规定。
在上诉中,我所代理荣辉公司重点指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真真公司在80年代中期就使用“厦港”商标。一审判决对荣辉公司提交更多的可以证明上诉人早在80年代中期之前已经使用的“厦港卤鸭”的证据,并且在一审中也提交了评审证据的补强证据,一审判决均未提及,没有做出任何分析评价。而真真公司的证据主要是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和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居民委员会提供。在80年代中国大陆并未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建制,即便进入九十年代设立了上述机关,其也没有职责对其所证明的事项予以监管,因此其所出具的没有客观事实加以佐证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而且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居民委员会曾经在1998年至2002年间是真真公司的股东,其所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做出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应予以认定。因此,真真公司的证据都是有瑕疵的证据,不应予以认定。而且,一审判决也未对真真公司申请“厦港”商标的意图做出认定。该公司在荣辉公司异议之后,才将公司名改成“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此前的工商登记材料于“厦港”毫无关联。
遗憾的是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一中院判决如出一辙,对荣辉公司的上诉意见未作任何分析评判即认定原审判决和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荣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致使中华老字号荣辉公司失去了在国际分类的第29类、第40类上的“厦港”商标。
目前,荣辉公司在第43类上拥有“厦港”商标,荣获“中华老字号”和“中华名菜”的称号。真真公司则获得了在第29类、第40类上的“厦港”商标。围绕“厦港”商标的专用权,两公司极有可能再起纠纷。
通过上述案例,中里通提示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商标要尽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商标,一定要尽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以尽早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可以防止商标被抢注,避免造成商标维权成本的大量增加,减少运营损失。另一方面,当同一商标被不同使用者同时使用时,先申请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尽早申请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是对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保护。
2.保存证据要完好。商标使用者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要注重对使用证据的完好留存。这些使用证据要着重突出使用商标的时间,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商标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因为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同时申请的商标,使用在先的商标获得注册。同时,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的保存,还可以避免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
3.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权威。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证据,一定要强调证明力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一般基于证据提供部门在相关事项认定上的权威性。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有机会,最好对证据做公证,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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