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夺回您在先使用商标的利器
前言:
商标异议实为一种公示审查制度,其作用在于弥补商标审查员审查之疏失。具体是指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有关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获得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向商标局提出请求要求商标局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行为。下面列举我司曾经代理过的一件典型案例,来说明这种救济途径在保护您的商标权利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北京八方永信会计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异议人)成立于2002年,多年来以专业的执业资格和扎实的职业技能,为企业提供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纳税筹划、工商年检、财务顾问、清理乱账、验资、审计及企业财务全程托管等服务。2003年八方永信又投资设立了北京八方永信培训学校,主要进行各种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培训。两企业自成立伊始,就都以“八方永信”为自己的品牌,共同进行宣传和推广,但是都没有在相关服务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由于重视服务质量,再加上得力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八方永信”很快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受到广大客户和学员的一致欢迎。
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异议人考虑到了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注册自己已经使用多年并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八方永信+英文+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并于2005年6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分别在第35类和第41类服务项目上注册该商标。但是令异议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后来的商标监控过程中,异议人发现与其位于同一城市并且从事同一行业的北京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2005年5月23日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与引证商标十分近似的“八方永信”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初审公告,进入了公告期。
异议人找到了我司,并详述了案件,寻求解决之道。经我司专业律师分析,建议异议人通过在被异议商标的3个月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详述事实理由,列举有力证据,申述自己的在先权利,从而使被异议商标不能获得注册,夺回自己的商标。异议人接受了我司律师的建议,委托我司在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对该商标的异议申请。
案件分析:
1、异议人的“八方永信+英文+图形”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通过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我司承办律师认为异议人自从成立以来,连续多年不间断地对“八方永信”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其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就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2、被异议商标是恶意复制、模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通过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样比对,我司承办律师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并且申请注册在同一服务类别之上,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误认。
3、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异议人的商号权和商标在先使用权。异议人的企业自成立之初就使用八方永信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并且异议人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就已经使用“八方永信”商标,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其行为构成了对异议人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行为。
4、被异议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将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并且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
适用法律: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理解读:
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但并不是必经程序。之所以设立商标异议程序,首先一点是商标异议作为商标实质审查的积极补充,不仅可以解决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最重要的是有利于解决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为相关权利人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见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经过商标局的注册实质审查后,申请商标如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没有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就可以初步审定,因此,被商标局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不排除与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字号权、肖像权等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其它相关权利也有待于更全面的保护。有了异议程序,相关权利人基于自身的权利,可以依法提起异议申请,达到保护自己在先权利的目的。
其次,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纠正商标局商标审查部门在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对商标局审查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商标注册的审查工作主观性因素很强,由于受审查员的经验、学识、认识以及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客观上技术条件的限制,可能出现一些误审、漏审等工作上的失误甚至错误,设立公众异议程序使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商标局及时改正工作失误和不当之处,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
总之,设立商标异议程序,其目的在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初步审定商标意见,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维护商标专用权。
感想和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建议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力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加强商标监控管理,具体为:
1、在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反抢注,尽量做到抢先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避免被他人抢注。
2、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认真仔细地收集企业在宣传、推销和销售带有某种商标的商品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文件证据,包括广告、商品宣传手册、订货合同、提货单、发货单、账单以及商品陈列的照片,或者参加展览会的证书,证明等。以便在发现抢注后,利用这些资料来撤销该抢注商标。
3、取得商标注册,只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企业还应当注意监控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尽早发现影响企业商标权的国内外近似商标,充分利用各国对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异议程序,避免发生商标获准注册后而启动的昂贵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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