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注册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简介:
欧盟商标是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所规定的条件获得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的商标,在欧盟 27 国范围内有效。欧盟商标注册由 OHIM 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欧盟商标的特点就是27个国家只用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欧盟 27 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
欧盟商标注册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顔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欧盟商标特点: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降低;
2、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3、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4、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4、商标图样一份,(要求清晰或电子档文件)
5、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提供,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申请人资格:
( 1)自然人或法人。
(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 2)检索报告: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 3)实质审查: 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18-20个月。
3、有效期: 从申请日起算 10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6个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温馨提示:商标有效期为10年。(注:商标注册自注册日连续5件未使用,如没有法律规定特殊原因,将可能被撤销)。续展申请可以在注册到期日前6个月提出,每次续展有效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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