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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外观计设专利(欧盟新式样专利 RCD)申请

    主管机关:欧盟对注册新式样采用较接近于商标之立法制度,故其注册机关是由掌管欧洲商标与其它业务的内部市场协调局(EU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简称OHIM)所掌管,而与一般所称之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不同。    
    会 员 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波兰、葡萄牙、瑞典、斯洛维尼亚、斯洛伐克、马耳他、保加利亚、瑞典,共廿七国(正式会员国)。
    效    力:所有欧盟OHIM会员国有效。(注:与欧盟发明专利所属之会员国不同)
    适    用:产品或其部分之外在,特别是由产品本身及/或装饰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及(或)材质所呈现出的外观。
    保护年限:核准后直接保护1-5年;可再延展4个5年;一共是25年。
    特    色:包括有两种不同型态的新式样保护机制:
    一、类似商标注册之可延展保护期限的注册新式样(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二、类似著作权保护之创作公开制度的未注册新式样(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同一申请案中可包括多个同系列设计(观念类似联合新式样)。
    内容:凡在「欧盟会员国境内」首次公开,而使相关人士可得知悉之新式样,不须办理任何登记,自其公开之日起,自然受到保护,且享有自公开日起为期3年的保护期限,惟其缺点是权利期限仅短短3年,且届期不能延展。此种新式样保护对于生命周期较短的设计产品,例如时装、衣物配件,以及部分珠宝金饰等产品,可提供一具体且有效的保护。
    非注册制新式样欲改请注册制新式样,须于公开后12个月内提出完成注册申请。
    RCD提出前12个月所做之公开与揭露(市调或展览),不会被视为失去新颖性;提供申请人可于申请前先上市测试其是否申请专利之依据。
    审查制度:注册制。
    审查时间:申请后3个月可以发证书并公开。
    延缓公开:申请人若基于市场开发之考虑,不希望该新式样过早公开,亦可向OHIM提出延缓公开之请求,最长可延缓公开至自申请日起2年半(即30个月),但须缴纳延缓公开之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