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EPC
欧洲专利 EPC
EPC全名为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欧洲专利条约),为一地域性的专利保护制度,其保护范围为发明专利。须注意的是,欧洲现在并没有任何的组织/条约可以保护新型专利;新型专利欲取得保护,须向可接受新型专利的国家各别提出申请。
欧洲专利与巴黎公约有订定关于工业保护的特殊协议,即可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巴黎公约会员国之申请案亦视为欧洲专利会员国之申请案。
欧洲专利亦为PCT条约下的地域性专利,因此可以PCT申请而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欧洲专利局便成为受理申请单位及国际检索单位。
欧洲专利亦为1975年12月15日在卢森堡签定、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及补充的共同专利协议(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的基础。
欧洲专利新法(称为EPC 2000)已于2007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
欧盟专利会员国:
共有40个会员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冰岛、爱尔兰、瑞士、列支敦斯登、摩纳哥、波兰、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塞浦路斯、马耳他、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赫塞哥维纳共和国、克罗埃西亚、马其顿、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和蒙特尼哥罗。
** 依据瑞士与列支敦斯登所另定的合约,该两个国家在欧洲专利中应视为同一主体,不可分别指定,只要指定其中一个国家,另一个国家便自动指定。
申请资格:
任何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请,并可有两个或以上的共同申请人。
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20年
欧洲专利自申请至核准期间约须3到5年
EPC2000中规定,在提出申请时,视为指定全部的国家,之后在支付指定费时再确定要指定的国家即可。
申请语言及要件:
EPC 2000对于申请要件的规定较为放松,旧法规定要以官方所规定的英文、法文或德文提出申请,但新法则放宽该规定为,申请人可以任何一种语言提出申请,并于2个月内提出翻译本即可。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说明书,或列出曾在任何国家提出申请的数据,请求专利范围可以不用在申请时提出。
对于优先权文件、翻译、请求专利范围等规定亦有些许变更,例如,依EPC2000细则第53 (3)的规定,优先权文件不再须要翻译成官方语言,除非该优先权文件与是否可准予专利相关,则欧盟专利局会要求专利申请人提出翻译本。
优先权
依据自2007年12月13日起生效的EPC 2000的规定,WTO之会员国亦可以其国家申请案主张优先权,即使其国家并非巴黎公约的会员国(旧法则规定须为巴黎公约会员国才可主张优先权),另,优先权之宣誓可于最早优先权日算起的第12个月内提出,唯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之日期。而更正优先权宣誓的期限为最早优先权日算起的第16个月内,但该更正须于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出。此外,由于欧洲专利局仅受理发明专利申请案(而不受理新型专利申请案),若申请人欲以在台湾的新型专利申请日主张优先权,则应以发明专利申请案的方式提出EPC的申请并主张优先权。
专利性排除
ECP并未就该制度下之发明专利的范畴提出确切定义,但是却指出下列四个其专利性排除的类别:
1.计算机程序
2.医疗方式
3.动植物品种
4.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一致性
EPC 2000中规定,专利权人可在其专利获准后统一修正其请求专利范围,或自撤其专利,而非原本的规定必须逐一向各个指定国家提出修正的要求,况且每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依EPC 2000对于核准后统一修正的规定,解决了之前所存在的问题,专利权人的修正为缩小其专利范围,且该修正及文件符合EPC的规定即可。
依EPC2000规定,不论申请人所指定的国家为何,先提出申请的案件对于后提出申请的案件即会有新颖性的问题。
机密文件(法规第134A条,细则第153条)
若为EPO代理人与其客户连系的机密文件,应予以保密而不公开,
申请程序
第一阶段:由欧洲专利局的海牙及柏林办公室负责,包括申请审查、形式审查、准备欧洲查询报告及申请公开与查询报告。
第二阶段:由慕尼黑的审查部门负责,包括实体审查及核准专利。
第三阶段:若有他人提出异议,由慕尼黑的异议部门负责,处理专利异议事宜。
*若对第一至第三阶段的决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申请审查
审查申请文件数据是否填写完整,应缴费用是否已缴纳。
形式审查
审查文件是否齐全。
欧洲查询报告
与形式审查同时进行以减少时间的浪费,欧洲专利局会将查询报告寄给申请人,但不会附上任何理由或意见。申请人于收到查询报告后可决定是否放弃某些国家的申请案,或提出修正本。
申请公开
欧洲专利申请案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人要求下可提早公开。
**欧洲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查询报告公开的时间,以便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审查的申请。
*若申请人未于公开前七个礼拜前提出专利修正,则修正版本会另行公开。
要求审查
在欧洲专利公报提及公开查询报告后的六个月内,申请人需要求审查,该申请不得撤回。若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出申请或缴交相关费用,该期限可延后一个月,但需缴纳滞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审查者,该申请案视为撤回。要求审查费用可在提出专利申请案时即缴纳。
在提出要求审查的申请后,欧洲专利局会依照查询报告决定是否核准该申请案。
在收到查询报告后,审查报告前,申请人可主动提出修正本及对查询报告的意见,此举可缩短审查时间。申请人亦可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审查部门将尽量在收到申请案件的三个月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报告。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审查报告,则该申请案将视为撤回。
若审查员对于申请人之回复不甚满意,视情况而定,可再次发出审查报告或与申请人通电话或面询。申请人并可在任何时间要求口头辩论。
在审查部门认为该专利可准予注册,正式核准前,申请人必须:
- 表达接受欧洲专利局意图核准之专利申请内容
- 将请求专利范围翻译成其它两种官方语言
- 支付维持费(如果必要)
提出专利修正之时间
申请人在收到欧洲专利局所发出的审查报告前,不得提出修正。
在收到查询报告后,第一次审查报告前,申请人可提出修正。
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申请人可在回复审查报告时同时提出修正,之后便不得再提出修正,除非获得审查部门的同意。
欧洲会员国之翻译要求
若申请语言非任何会员国的官方语言,该会员国在正式核准该专利前,可要求申请人将之翻成其所规定之语言。会员国并可依其规定,要求申请人支付翻译公告费。
*须特别注意每个国家自行规定须翻译的语言,及补正翻译的期限。
*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伦敦协定(London Agreement),将可降低欧洲专利核准后的翻译费用。
伦敦协定
此一新的翻译制度将适用于2008年5月1日或之后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告的已加入该协议国家的所有欧洲专利,以降低欧洲专利核准后的翻译费用,并节省专利在欧洲获得保护的成本。
依据该协议,EPC的主要缔约国同意全部或部分放弃欧洲核准专利须译为其本国语言的规定。此外,瑞典专利法已采纳该协议,其政府将决定修订版的生效日。
伦敦协议之主要内容:
1.缔约国的本国语言为EPO任一官方语言者:
将完全免除翻译的规定(伦敦协议第1(1)条),包括法国、德国、列支敦斯登、卢森堡、摩纳哥、瑞士和英国。在这些国家,不再需要提供欧洲专利的该国语文翻译本,译本公告费和相关的代理人费用均免除。
2.缔约国的本国语言为非EPO官方语言者:
仍然可以要求以其本国语言提供申请专利范围(claims)或发明说明(description),要求提供申请专利范围翻译本的国家包括克罗埃西亚(克罗埃西亚文)、丹麦(丹麦文)、冰岛(冰岛文)、拉脱维亚(拉脱维亚文)、斯洛维尼亚(斯洛维尼亚文)、瑞典(瑞典文)和荷兰(荷兰文);要求提供英文版发明说明的国家包括克罗埃西亚、丹麦、冰岛、瑞典和荷兰。
异议
异议期限:自核准公告日起9个月之内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仅能基于下述理由提出异议
- 依据法令第52至57条不得准予核准
- 该专利之揭露方式,无法使熟悉该项技术者得据以实施
- 内容超出当初提出申请的内容
异议审查
异议部门认为必要情形下,可要求被异议人及异议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或依据对方函文陈述意见。若任一方要求,或欧洲专利局认为有此必要,可设定 口头辩论的时间,双方将被要求参加。
异议部门将在告知口头辩论时间时告知双方将辩论的内容,及告知申请人为口头辩论所须提的书面说明或修正的期限。
若异议部门认为修正后的内容准予核准,便会即刻发出核准该专利的临时判决。待该临时判决确定,申请人便须于三个月内缴交相关费用,及将修正后的专利范围翻译成其它两种官方语言;该期限可延长两个月,但须缴纳加倍费用。
诉愿
若对申请/异议决定不服者,可在决定书发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诉愿,理由则须在四个月内补呈;前述期限不得延期。
可向扩大诉原委员会(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出覆审。
EPC2000中规定,对于严重的不公平判决,可向扩大诉愿委员会提出覆审。若覆审成立,案件将再发回诉愿委员会重新决议。
诉愿理由须简洁而完整;诉愿程序主要以书面审查,而非口头辩论。
申请分割
若申请人之专利无法取得一致性,又不愿依欧洲专利局可接受的内容在某些国家修正,则可提出分割申请;分割申请仅能在前述状况下提出,分割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与先前提出申请的案件相同,所指定的国家不能超出先前所指定的国家。
在欧洲专利局正式核准专利前,请申请人确认所欲核准之内容时,申请人可提出分割申请。
分割申请案的翻译必须在自最先优先权日算起的13个月内或自提出分割申请的1个月内补呈(视何者为后)。
若提出分割申请案的日期与当初提出申请的日期已超过两年,申请人须在提出分割申请案之日起的四个月内缴交维持费,该期限可延六个月,但须缴纳滞纳金。
维持费
自申请日起第三年,每年皆须缴纳维持费;维持费之缴交期限为申请月份的最后一天。若未在期限内缴交,则可在期限后六个月之内补缴,10%的滞纳金须一并缴交。未在前述期限内缴交维持费,该专利申请案视为撤回。
支付给欧洲专利局的维持费持续到该专利取得核准,之后专用权人便须向每个所指定的国家依其法令缴交相关的维持费。
关于延误期限
依EPC 2000规定,除了优先权、诉愿及覆审的期限,其它若有延误期限之情形,申请人须在2个月内完成原本期限内应完成的事项及支付相关费用或加倍费用,向欧盟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专利局则会视状况作出决定。
加快审查
查询报告
1.未主张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案,申请人不须请求,欧洲专利局会在提出申请日后的六个月内发出查询报告。
2.对于主张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案,申请人于申请时可提出请求,专利局便会尽快发出查询报告。
审查
1.申请人可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欧洲专利局加快审查的程序,不论是在提出专利申请案时同时提出、接到查询报告或之后皆可。
2.在申请人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时,欧洲专利局会尽量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月之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报告;之后若有其它审查报告,亦会在收到申请人回复后的三个月之内发出。
3.申请人亦可在申请时或之后,提出申请直接进入审查阶段,而不须在收到查询报告后再次与专利局确认。
4.在收到专利局请申请人确认欲核准内容时,申请人若能即刻确认接受并要求即刻核准该专利,则该程序的时间会减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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